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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部委: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来源:再生资源信息网  发布时间:2020-12-31  作者:再生资源信息网
【摘要】五部委: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

 

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,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,不属于固体废物,可自由进口。

  二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》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,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:7204100010、7204210010、7204290010、7204410010、7204490030。

  三、不符合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国家标准规定的,禁止进口。

  四、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生态环境部

  发展改革委

  海关总署

  商务部

  工业和信息化部

  2020年12月30日

  抄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商务主管部门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、发展改革委、商务局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。

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印发

 

近日,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《公告》出台的背景、主要内容等问题,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 

问:《公告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?

 

答:按照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安排,为加快提升国内废钢铁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水平,引导企业进口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高品质再生钢铁原料,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,2020年12月14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(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)制定发布了《再生钢铁原料》(GB/T 39733-2020)国家标准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 

为进一步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,有效利用国际优质再生铁素资源,推动产业绿色转型,促进构建国内国际资源双循环发展格局,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海关总署、商务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。

 

问:《公告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?

 

答:《公告》共三部分内容,一是明确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的,不属于固体废物,可自由进口;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,禁止进口。二是明确再生钢铁原料海关商品编码。三是明确《公告》生效时间。

 

问:《公告》中的再生钢铁原料主要定位是什么?

 

答:再生钢铁原料定位高品质再生原料产品,是优质可循环利用的铁素资源,是促进钢铁工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原料,与传统废钢铁存在本质区别。一是再生钢铁原料是钢铁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,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。二是加工过程强调将回收的钢铁制品按来源、物理规格、化学成分、用途等要求分类筛选处理,成为特定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产品。三是对在产生、收集、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的非金属夹杂物,根据品种类别,分等级进行了严格的规定,并且详细规定了检测方法,对保障再生钢铁原料的品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支撑。

 

问:《公告》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?

 

答:钢铁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,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工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。今年以来,进口铁矿石价格不合理上涨,影响到钢铁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。《公告》的发布将充分挖掘并发挥国际再生钢铁原料对铁矿石部分替代作用,调节国际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,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,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。同时,对于促进钢铁行业长短流程结构性调整,提高钢铁产业基础能力,促进行业节能减排,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,助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
 

问:企业在进口过程要注意哪些问题?

 

答: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,严把原料质量关,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退运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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